2012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社发[2012]95号、浙人社发[2012]97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执行新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2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
2、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95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121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2、建国前、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5元。
请有关学校会计核对人员变动情况(附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健在证明),按上述标准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格式与2011年相同),并于2012年5月11日前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