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教育局转发《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制止学校和教师帮助推销“学府卡”等教育用品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现将《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制止学校和教师帮助推销“学府卡”等教育用品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校对照文件要求,迅速开展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各校将自查情况务必于4月24日报告到基教科。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教电传〔2012〕104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制止学校和教师帮助
推销“学府卡”等教育用品违规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目前社会上销售的“学府卡”是一种电子上网卡,持有该类卡提供的账号密码,就可查看有关网站的相关内容。网站的主要内容有复习备考的参考资料、志愿填报信息、高校专业信息、心态测评和专业选择测评等,视功能不同,价格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近年来,由于社会的需求较大,许多企业把该类卡生产视为商机,开发相关软件,往往通过学校教师违规开展推销活动。4月 6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象山中学部分教师违规向高三毕业班学生推销“学府卡”事件。该卡由年级组长通过班主任组织学生集体购买,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由企业开具发票,直接与学生(通过班主任)结算。不仅涉及到现有高三年级,还涉及到已经毕业的往届学生, 其他县市也存在类似情况,如海宁南苑中学等,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临近高考阶段,是企业推销“学府卡”等教育用品的旺季。为吸取象山中学这一事件教训,举一反三,坚决制止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现就制止学校和教师帮助推销“学府卡”等教育用品违规行为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 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各地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的要求开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普通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中小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中小学在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时,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禁止自定项目、自行扩大范围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在为学生服务、
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切实加强师德教育, 促进教师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教师 (班主任)擅自利用自身影响力,采用引导、暗示、介绍甚至强迫等手段和方式帮助社会企业、个人推销教育用品并从中牟利,维护教师良好社会形象。
二、迅速开展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各地教育局要及时组织开展排查工作,以检查“学府卡”为重点,逐校部署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学校有无违规组织推销“学府卡”行为;二是教师有无推销并收取好处费行为;三是学校和教师有无组织推销除“学府卡”之外的教育用品行为。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处置,涉及乱收费和收取好处费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清退,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排查工作要求于 4 月 2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的排查结果经由各设区市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计财处。
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治理违规推销教育用品长效机制。要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学校改进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要将治理违规推销教育用品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核评价内容。 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大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监督,认真核查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经常性审计、巡视制度,聘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行风监督员”,做到常监督、常发现、常纠正,大力营造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省教育厅计财处联系人:陈跃,电话:0571—88008915,传
真:0571—88008917。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纸质不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