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各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经县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的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范围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以下简称“五类生”)
二、 资助办法
10月19号前,符合条件对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各中心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见附件),将申请表、有关证件复印件和汇总表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 加大宣传
各中心幼儿园要将资助政策贯彻到民办幼儿园,以告家长书等形式告知家长,确保对“五类”贫困生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资助申报汇总表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