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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的通知

作者:人事科 文章来源:人事科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0-06-24 字体: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遂教人(2000)17号文件精神,我县2010年继续办理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岗退养的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的正式教职工,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因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学校工作要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男教职工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干部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三、离岗退养的审批办法

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核编单位同意并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后,由各单位统一将个人申请、离岗退养协议、医院证明和离岗退养登记表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6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审批(7月份办理离岗退养审批手续),报县人事劳动局备案。

四、离岗退养人员待遇

1、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

工龄20-29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0%。

工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5%。

工龄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90%。

教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100%。

2、非义务教育学校退养人员职务岗位津贴发90%,地方性补贴发90%,目标考核奖发90%,农村教师任教津贴90%。义务教育学校退养人员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不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退养期间按在职人员增资。

4、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5、离岗退养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遂昌县教育局

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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