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社发[2010]52号、浙人社发[2010]54号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执行新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10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95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25元。
3、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5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915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4、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60元。
请有关学校会计及时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格式与2009年相同),并于2010年三月25日前上交。
遂昌县教育局人事科
2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