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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遂昌县教育局关于重申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2-06-16 字体:

各有关学校:

       近期,有家长反映,民办幼儿园跨学期收费,为加强学前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 号)、丽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 号)、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遂发价[2020]5 号)、中共丽水市纪委《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和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昌县发展和改革遂昌县教育局文件局遂昌县教育局《关于印发 2022 年遂昌县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将教育收费内容列入“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项内容。现重申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公办幼儿园按照收费文件标准收费,民办园按备案标准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建园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幼儿园收取伙食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应按月公布幼儿伙食费账目,期末向家长公布伙食费和代管费总收支账目,多退少不补。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 5 个月计算,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超过 15 天按 1 个月计算,不足 15 天的按 15天计算。

      根据遂昌县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近期,相关部门将开展收费工作检查,请各园做好自查自纠。对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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