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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的通知

作者:人事科 文章来源:遂昌县教育局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09-06-18 字体:

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遂教人(2000)17号文件精神,我县2009年继续办理中小学教职工离岗退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岗退养的范围
  全县教育系统的正式教职工,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因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学校工作要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男教职工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干部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二十年。
  三、离岗退养的审批办法
  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核编单位同意后,由各单位统一将个人申请、医院证明和离岗退养登记表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6月30日前),经县教育局审批(7月份办理离岗退养审批手续),报县人事劳动局备案。
  四、离岗退养人员待遇
  1、生活费按其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作年限计发:
  工龄20-29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0%。
  工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85%。
  工龄满35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90%。
  教龄满30年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100%。
  2、职务岗位津贴发90%,地方性补贴发90%,目标考核奖发90%,农村教师任教津贴90%。
  3、退养期间按在职人员增资。
  4、继续按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5、离岗退养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附件:离岗退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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