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发<2009>25号、浙人发<2009>26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执行新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5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95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3、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5元。
4、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中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丧葬费按本人生前3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发放;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丧葬费发放标准为2000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35元调整为73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5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4、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请有关学校会计及时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格式与2008年相同),待职评文件下达后与正常晋升、职务变动等工资审批表册一同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