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请各校根据《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创建工作,推进学风建设,提升学校品味。
2、请各申报学校于4月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基教科。
3、《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见附件2
遂昌县教育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9-2-17 9:32:50 文章来源:丽水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办,市直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教语〔2005〕64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办法和要求
1、市级示范校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办要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教语〔2005〕64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对申报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初评推选工作。评估组成员必须有2人以上具有省级及以上普通话测试员资格。
2、推选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执行,推选市级示范校要求达到85分以上。
3、市级示范校的推选应兼顾各级各类学校,并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农村学校的名额原则上不低于20%,各县(市、区)应积极鼓励农村学校申报。
4、各县(市、区)初评推选工作务必在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拟推选的学校在县(市、区)教育网上公示3天以上,评估材料4月10日前报市语委办,逾期不再受理。
5、市教育局、市语委将在审查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的基础上,于4月下旬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推选的学校进行核查,达到标准的,由市语委、市教育局授予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提供以下材料:
1、开展市级示范校初评推选的工作报告(初评推选工作程序、推选结果、公示情况等);
2、推选丽水市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排序表(见附件1);
3、各推选学校的自查报告(学校概况介绍、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的经验体会、自查过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特色与成果展示等);
4、丽水市第三批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2)。
5、县(市、区)评估组对照《评定标准》的评分情况,要求有评估组成员3人以上签字。
6、教师问卷和学生问卷原始材料。
上述1、2、3、4项材料要求纸质文档各一式2份,电子文档1份连同5、6项材料于4月10日前上报至市教育局基教处,联系人:施海勇,联系电话:2202510(传真),电子信箱:ls2202510@126.com。
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如出现工作反复,不能起到示范作用,将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