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学校,各乡镇中小学: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凡2004年10月1日后亡故的教职工(含在职、退休)抚恤金从原来的10个月工资额调整为20个月工资额,请通知学校报帐会计速到人事科领取批复。
人事科
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