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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8-04-12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遂昌县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入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入 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多方面筹措教育资金,促进我县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推进我县教育现代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来源于遂昌遂昌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遂昌中学、遂昌县第二中学、遂昌县第三中学、遂昌县实验小学、遂昌县妙高镇中心小学、遂昌县示范幼儿园、遂昌县万向中学、遂昌县金岸中学、遂昌县三仁乡中心小学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7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持发展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基础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

(二)奖励在国家、省、市、县、乡校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和被评为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的优秀学生,资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成绩优秀的可资助高中、大学毕业。

(三)奖励在国家、省、市、县、乡校级各类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组织尊师重教的各种活动。

(四)全县教育系统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6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的意愿;

(三)对本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有很大帮助或向本基金会捐赠教育基金或对遂昌教育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基金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择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资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担任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捐赠办法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捐赠可用现金、支票、汇款、有价证券或捐赠物资等形式;

(二)捐赠者可以采取一次认捐;一次缴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一次认捐、分期缴款(一至三年)的办法;

(三)捐赠者可对本基金会采取无息借款方式给予支持,以息代捐。借给本会的款项应在十万元以上;借款时间为一年以上;

(四)捐赠者单独出资兴办学校,新建校舍或设立各种奖学金、奖教金;

(五)其它自愿捐赠形式。

对关于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热情捐赠者予以表彰:

(一)凡捐赠者;不论数额大小本会均予以编号登记,开具收据;并按年度将捐赠名单汇编成册;

(二)凡捐赠人民币 1万元以上的单位和5千元以上的个人,均由本会发给荣誉证书;

(三)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提请以县政府名义发给荣誉证书;

(四)对一次性捐赠人民币在 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将邀请担任事理,参加理事会活动。海外侨胞、华人和港澳台同胞聘为名誉理事;

(五)凡通过本会单独出资兴办学校、新建校舍或设立各种奖学金、奖教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在该场所为其树碑或以捐赠者意愿命名奖学金、奖教金,以作永久性性纪念;

(六)对基金会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酬谢表彰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专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办学条件;

(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教育工作者;

(三)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

(四)基金会办公经费支出、人员工资支出。

(五)基金会财产的投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指:

(一)社会各界,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人民团体、民主党派、驻遂部队、个体劳动者、各界人士和个人自愿损资;

(二)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支持人民教育事业、尊师重教而举办的义演、义画、义诊、义

展、义卖、义教以及其它形式的义务募捐活动的收入。

(四)国家政府补助;

(五)其他自愿捐赠。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1日至 12 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一季度,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所欠工作人员的工资;

(3)归还基金会的债务;

(4)返还出资人的出资。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上述顺序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捐赠给遂昌县慈善总会、遂昌县残联。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53 23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遂昌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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