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的通知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5]5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有登记备案人员的各单位确定一位具体经办人,将其姓名、电话号码于今天上报人事科董玉香老师处;
2.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具体经办人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教育局人事科进行登记或变更备案;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各单位具体经办人于9月15日上午前将证件收缴,统一交至教育局人事科保管。
4.根据《关于开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遂组通[2017]68号)文件,9月上旬,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外办、县台办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将抽查部分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核查情况,对各单位存在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从重处理;对在专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zip
遂昌县教育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