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人发<2008>15号等文件精神,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精减退职等定补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调整精减退职和落实政策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70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0元;
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原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5元。
3、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10元。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5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85元;
4、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员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15元;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请有关学校会计于3月25日前将审批表(一式二份)送交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表格式与2007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