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生不良行为的成因及教育策略
一、当前农村学生不良行为形成的主要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和不当。
(1)大量农民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由此出现了大批的留守学生,他们在周末最容易染上恶习。其实解决留守孩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就是创造条件让他们随父母外出就读,没有什么人可以代替父母的教育。
(2)父母和长辈的过分溺爱,没有严格要求孩子参加家务和农活,培养了好吃懒做,不忠不孝的一部分人。
(3)家有习染恶习的父母。比如爱占小便宜,唯钱是大,唯利是图,投机主义,甚至有顺手牵羊习惯,强霸逻辑思想等等。
2、社会环境的不利。
(1)挣黑心钱。比如开黑网吧,销赃,向学生出售烟酒,向未成年学生提供住宿等等。
(2)好吃懒做,麻将成风。有许多父母是纵容孩子打麻将的,甚至还有的家长以此为豪。
(3)乱扔垃圾不讲卫生的习惯。这也算是一种普遍的农村现象吧。
(4)侵占和破坏国家财产的恶习。比如有些村里人就是以偷树为生的。
(5)老实人吃亏现象。恶人得势,好人受欺。
(6)唯利是图,不讲诚信。
3、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厌学情绪令人担忧。
在学生参加高考以前,走的基本是计划经济模式,所有的学习内容都是“给定”的,老师就是供应商,而且商品是全国统一的,给出的时间也是规定死的,也就是说不管你现在最需要的是什么,是不是喜欢,这都与我们无关。我们只管“给”。所以学生厌学啊。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目前的教育是寻找适合教育的学生,而不是寻找适合学生的教育。省教育厅厅长张绪培先生在匈牙利教育考察的时候试图同那边的一位省长交流学生厌学的问题,你们知道他们省长说了一句什么话吗?学生怎么会厌学呢?他们学得很快乐呀!可是我们呢?(有关数据正在调查之中)根据张厅长的介绍,国外一些先进的教育体制是小学阶段小班化,像美国是16人一个班,真正做到“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在我县只有新世纪小学是基本做到了。)而到了中学以后,必修课内容大大减少,选修课内容大大增加,这样就能够满足学生日益突出的个性成长需求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发达国家的教育体制已经步入共产主义社会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让每一个人的价值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这是整个人类的梦想啊!今年9月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教育部周部长在回答美国记者提问的时候说,我们想在初中阶段的中考和高中阶段后的入学招生问题上进行比较重大的变革,希望大大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他们素质教育的质量。这也算是一个美好的声音吧!周部长也很辛苦啊!
4、教师对于学生不良行为处理的缺位和过失。
教师对于学生过错行为处理的不当,更加恶化了学生不良行为的产生。有的放任,因为实在是处理不过来。有的草率,在学生中丧失了公平、公正和民主。有的以冷漠代替了温暖的交谈。有的以简单粗暴的体罚代替了有效而精密的惩戒教育。接下来我主要要谈的就是如何实施有效而精密的惩戒教育。
二、完善报应机制,建立惩戒教育制度。
理论背景:一所名校要有一名好校长,更要有一套好制度。什么是好制度,好的制度就是让好人得好报,让坏人得坏报的制度。
制度现状:往往好人不一定得好报,坏人也不一定就得坏报。首先是相关制度的缺失。例如人们对教师是否具有惩戒权,以及实施的程序、要求尚无明文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犯错该接受何种处罚的规定更是立法空白。其次是人们普遍缺乏宗教信仰,无神论教育已经顽强的打破了人们心中对神的敬畏,人们普遍不再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轮回报应。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来世报应”已被打破,“现世报应”还未形成。
国外经验:韩国、新加坡等国主张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的学校教育,仍然重视宣传传统的师道尊严。韩国几年之前通过了《教育处罚法》,准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对学生实行惩戒。其中对男、女生打几下都规定非常详细。校长室有权责令学校德育处,依照教育相关法律规定,对待严重违纪的问题学生,严格处以木板痛打手心,以示警戒处罚。痛心疾首的皮肉之苦,能够真切告诫自己的一切言行都要自我负责,要对家庭、家人负责,敢于承认错误。美国则是赋予了教师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短期停学、开除等惩戒权利。
在英国,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8点要求。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国内经验:我县的教育顾问郑杰先生组织编写的《上海市北郊学校学生惩戒条例(讨论稿)》比较值得借鉴,全文摘录如下(对不起,有点长,请耐心阅读):
为保障学校依法管理学生,维护学校公共利益的权力;为保障教师教育学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权力和权利;为维护学生各项合法权益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尤其是不受教师可能的违法和侵权的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的伤害;为有利于调整师生关系,促进平等的师生关系的建立和学生生命质量的提升,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总则
(一)对学校管理权的若干限定
1.学校有权对学生实行有效的管理,惩戒是学校一项重要的管理权。
2.学校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有有力证据证明须以牺牲学生权利为代价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学校方能对学生作出惩戒以及其他牺牲学生权利的决定。
3.学校行使包括惩戒在内的管理权时,应是善意,并且这种善意应能被其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证明。
4.学校应谨慎而理性地行使惩戒性管理权,防止这种管理行为过度而对学生造成无法弥补实际的损害。
5.学校应视具体对象而区别对待,如年龄,性别,家庭背景,危害性等等均应仔细考量,因此,对个案的积累和对前例的参照是必须的。
(二)对教师惩戒权的若干限定
1. 所谓“惩戒”是指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惩戒是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方法之一,往往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2.“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
3.教师惩戒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因此,其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惩戒后果必须有一定的救济手段加以补救。教师受学校委托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其一部分管理权限由学校所授,越权行为将受到学校限制。
(三)对惩戒行为主体的限定
应对惩戒权力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做出限定,一般而言,学生违反规范情节细微,其惩戒主体是主管教师;较严重的违反规范,惩戒权在学校;超越校园规范的行为,应由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和组织不应成为惩戒主体,不拥有惩戒权。
二.惩戒对象
(一)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为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惩戒的对象只能是学生的特定越轨行为,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或其身体、心灵。惩戒的目的在于促进合规范行为的产生,是为教育学生,因此,“对事不对人”是一条基本原则。
(二)学生越轨行为是指学生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在学校中是指学生的行为规范、班规校规等,这些规范传达着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规范性的要求。
(三)学生在校内的越轨行为的类别
1.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
(1)携带危险品入校。危险品主要包括管制刀具、鞭炮、弹弓、毒品、烟酒、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和昆虫等,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各种动物和有对人体导致伤害的植物,未经教师允许携带和穿着溜冰鞋或滑板,穿着或者携带有暴力或者色情服装、携带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器具或图书、音像资料。
(2)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
(3)打架和斗殴,并导致后果的。
(4)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5)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散布宗教迷信;传播恐慌性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6)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7)传播他人隐私,导致伤害的。
(8)因不遵守公共秩序而导致他人伤害的。
(9)异性间有伤风化的言行。
(10)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不配合学校和教师对越轨行为实施调查或者做伪证的。
2.个人的低价值行为
(1)上课不专心。
(2)不做或者抄袭作业。
(3)迟到或旷课、逃学。
(4)考试作弊。
(5)严重撒谎,瞒骗家长和老师。
(6)吸烟、喝酒。
(7)无辜不参加学校和教师指定的教育活动。
(四)确定惩戒对象的其前提是,该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教育影响,不惩戒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不能保证学生个体的教育利益及健康发展。在判定学生越轨行为时,应参照如下要件:
1、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该行为已经导致一定的破坏性。
3、该行为属于学生本人自身过错与过失。
4、越轨行为系学生个体所为,而越轨者有能力控制其行为的发生与发展。
惩戒对象的构成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惩戒权才有行使的必要。
三、惩戒的原则和限制
1、行使惩戒权的原则:
(1)惩戒必须具有教育性,其出发点不是为了惩罚而使学生感受痛苦和耻辱,惩戒是一种不得已而使用的手段,检验惩戒效果应看其越轨行为的改正。
(2)尊重学生人格。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害、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惩戒应合理并公正。主要包括:
在惩戒行为发生前,应使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惩处,自己的行为为什么会受惩处;
在确定具体惩戒方式时,不应过于严厉,应考虑到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平时表现等因素,并与其越轨行为相对应;
在行使惩戒时,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制度,合理地进行惩戒,而不是为了报复学生或将惩戒作为教师的情绪宣泄,不因个别学生的越轨行为而迁怒于学生群体,不采用集体惩罚而使无辜学生受罚。
四、惩戒的形式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越轨行为作出惩戒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让学生坐到教室的一个固定角落或窗口听课。被隔离的学生不应被剥夺受教育权,且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
3、剥夺某种特权。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
4、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
5、留校。放学后将学生扣留在学校一段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并以不影响学生正常用餐为前提。
6、警告。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
7、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越轨行为严重时的惩戒方式,以造成学生日后进入社会的实质性障碍。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
8、停学和停课。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停课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经学部或者学段主管批准。停课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批准权在分管校长。三天以上的则应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教师有权实施1----5项惩戒形式,学校有权实施6----8项惩戒形式。
五、学校行使处分权的一般程序
1、调查。学校应对被处分事项事实的查证,应组成由质量室和青保教师为主的专门调查小组,专门负责事实情况的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保证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能采用欺骗、胁迫、伪造的方法收集证据,对证人证词作成笔录并加以保存。
2、听证。调查结束后,学校原则上可以形成对处分事件事实的认识,也可以形成对当事学生的处分意见。但学生在被处分过程中享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听证程序的引入为保障学生权利提供条件。
3、公告。经过听证会后,学校作出是否处分学生的决定。无论学校作出何种决定,都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告,但公告应当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不得在公告中披露有损学生隐私或人格的内容。
4、备案。校务办公室要保存学校处分决定的完整记录。学籍管理员要将处分结果记录在学生学籍中和学校的有关档案材料中。
六、学校处分学生的听证会制度
听政会制度是保证处分程序合法与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环节,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规定:
1、听证会的组成。听证会应由主持人、评议人、秘书和听证事项的当事人组成。由校务办负责人主持,评议人为校务委员、教师代表和学生组织代表按5:4:2的比例组成,主持人不能由调查人员担任。评议人应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为单数,特定人员应回避。
2、听证会程序。会前应发布听证会召开公告;会议中,先由学校有关部门和当事学生进行陈述,然后双方展开辩论,最后是主持人总结和听证会委员表决是否处分;会后应公布表决结果。
3、听证结论的效力。听证结论具有最终决定效力。评议人认为行为不能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一切调查活动,终结纪律处分程序,并且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新进行调查。评议人认为违纪行为能够成立的,应当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依据案件事实、校纪、校规,充分考虑当事学生的陈述和辩解,作出相关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七、学生权利的救济方式。
1.学生如对学校惩戒和处分不服,有权在15天内向学校的“学生生命关怀和服务中心”提出申诉理由,并要求重新处理。学校应保护学生申诉权,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由中心的维权组织应在15天内重新进行独立的调查程序,如中心认为学校惩戒和处分不当,可提请校长室在15天内重开听政会,听政会人员应更换不少于半数。
2.学生提起不服学校纪律处分的申诉,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诉人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2)有明确的作出处分决定的学校;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管辖范围(本校“学生生命关怀与服务中心”)
3.学生申诉的理由必须是申诉人认为学校的处分决定存在错误,包括:
(1)处分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处分适用的规定条款不当;
(3)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
4.学生“生命关怀与服务中心”作为接受申诉的处理委员会,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审查内容为: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是否有遗漏,申诉人是否代人受过;
(3)定性是否准确;
(4)处分是否恰当;
(5)是否符合规定的处分程序;
(6)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5.学校应在学生提出申诉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有复审程序,并将最终结果告知学生本人极其监护人。如学生对复审结果不服,可在收到学校复审处分决定作出的一个月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区青少年保护机构提出申诉,申诉受理部门在一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八.本条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校长室。
我校经验:实行担保人制度(借鉴信用贷款制度)。比如关于学生随手丢垃圾的事,我们开始的时候也是苦口婆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天天讲,日日讲,没用。后来我们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次被抓到的,去捡一筐垃圾,并且请三个人作担保,保证自己以后不会再乱丢垃圾。如果第二次被抓到,那么当事人要捡两筐垃圾,而且三个担保人也要各人捡一筐垃圾,第三次被抓到了,那么对不起必须告知家长共同教育,暂时收回红领巾,并向学校交纳五十元的清洁费。一周之内只抓到三位同学,到现在为止也只抓到三位同学,看来是不罚不灵,一罚就灵。总之我们尽量要让犯错误的同学感到很麻烦,只有选择遵守规则的人才是“最划算的”。
总而言之,单靠道德的自律是靠不住的,精密的报应机制才是维持较高道德水准的根基。我们应在尊重学生个体的基础上建立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制度,建立恰当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贡献奖励制度,让好人得好报,坏人得坏报,使好人越来越多,坏人越来越少。
特别说明:以上文字(准确的说是第二部分),大量引用了郑杰先生的观点以及国外的一些案例,无非是想给阅读此文的人提供更多的参考价值,特此说明。
生动链接:
以前我小时候,我妈总是教育我不能把饭掉在地上,告诉我说,天上的雷公会打下来的。可是当我和我的学生说的时候,他们笑了,因为他们不相信迷信,他们相信科学。
最近,杭州规定,吐一口痰最高罚款50元,乱倒垃圾个人最高可罚2万元,单位最高可罚10万元。
有一位老师,因为学生犯了错误,又不能体罚学生,他就当着学生的面体罚自己,结果把学生给吓哭了。
一个故事: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肯德基,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原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
英国有名的解剖学家麦克劳德上小学时,有一颗强烈的好奇心,他想看看狗的内脏是什么样子。有一天,他杀了一条狗。说来也巧,这条狗正是校长的宠物。显然,麦克劳德闯了祸。校长知道了,决定给他以惩罚。惩罚的内容是罚他画两幅画:一幅是人体骨骼图,另一幅是血液循环图。这就是英国皮亚丹博物馆收藏的那两幅画。麦克劳德后来成为一位解剖学家,就得益于他的校长的那“美丽的惩罚”。
著名教育家魏书生也十分讲究惩罚的艺术。他规定了三种惩罚方式:一是谁有迟到、早退之类小毛病,就给大家唱支歌;二是有再大一点的错误,就自觉找一件好事去做;三是就写一份心理活动说明书,反映事前、事中、事后心灵深处旧我与新我是怎样论战的。
曾经听过这样一件事情,一个孩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玩游戏去了,等回到家里的时候,家人已经吃罢晚饭,家长没有过多地训斥,而是告诉他,由于他没能及时回来,一定要自己热饭、收拾桌子、洗碗(全家的碗筷),还有要把厨房收拾干净,并告诉他,这一切都是因为你贪玩,并且没有告知家人所造成的结果。有了这样的“惩戒”,孩子再出去的时候都会留纸条,或打电话告诉家长;如果真的忘记了,事后也会自觉地重复上次的惩戒。因为此时的他,已经知道了自己为什么错,错在哪里,如何弥补自己的过错。惩罚是让孩子自己承担行为的后果,而这后果不一定只能是挨巴掌。
“体罚”也好,“惩戒”也罢,最初都是因为孩子犯了错误开始,最终目的都是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他乱扔了脏物、他搞乱了房间,我们罚他面壁有什么意义呢?
我认识一位非常漂亮的女孩子,现在已经去读大学了,据她爷爷说,她光读小学就用了一百多块手帕,你说怎么办?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过:“教育本身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故事]:最有效的惩罚
我每天都要经过那条巷子,巷子口常有人乱倒垃圾,于是墙上就出现了一行字:请不要乱倒垃圾。垃圾还是倒了一堆,于是第二天那行字改为:此处禁止乱倒垃圾。垃圾还是倒了一堆,于是第三天那行字改为:此处倒垃圾者罚款五元。垃圾还是倒了一堆,于是第四天那行字改为:此处倒垃圾者罚款一百元。垃圾还是倒了一堆,于是第五天那行字改为:此处倒垃圾,全家死光光。第六天,那里没有一点垃圾,以后也没有。———这就是我们的左邻右舍:可以不认道德,可以不睬权威,可以不理法制,最终却被迷信收服。
随着西方国家“新教伦理”的改革,原先的宗教惩戒已经被废除,但人们依然害怕受到上帝的惩罚,害怕死后会到地狱去受苦。
人要有所敬畏,才能有所约束。
教育的艺术是爱的艺术,作为教育的艺术之一,教育惩戒与体罚截然不同,这是因为它不是出自恨或是虐待狂之心,而是出自博大且浓浓的爱。
说谎的孩子据说鼻子会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