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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

关于特殊儿童的分类

作者:潘亚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1-10-18 字体:

   

现代社会带给人类社会高度文明、提升人类生活质量的同时,给人类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人类在宽容地彼此接受趋向地球村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个体的个性化发展:特殊需要。严格意义上讲,每个儿童都和别人不一样,都具有其特殊性。但如果身心发展上与普通儿童存在较大差异,就被界定为"特殊需要儿童"。据统计,特殊需要儿童群体占儿童总数的20-40%左右,预防其产生的根本对策在于发现其成因。  

特殊儿童的分类:

一、残疾儿童(Disabled Children

二、问题儿童(Problem Children

三、超常儿童(Gifted and talented Children

   

一、残疾儿童

(一)感官残疾儿童( Sensory disabled Children)

(二)肢体残疾儿童( Orthopedically impaired children)

(三)语言残疾儿童(Speech impaired children)

(四)病弱与多重障碍儿童( Chronic medical disorders and multi-handicapped children)

(五)智力障碍儿童(Mentally Retarded Children)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中,将残疾人分为七类: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其中每类残疾按其程度分为1-4级。

美国残疾人教育法(IDEA 2004)的分类

学习障碍、言语或语言障碍、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多重障碍、听觉障碍。

其它健康障碍

视觉障碍(包括全盲)、自闭症、聋-盲、外伤性脑损伤、发展迟缓。

台湾地区在《特殊教育法》中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包括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等两类人群,其中身心障碍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语言障碍、肢体障碍、身体病弱、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多重障碍、自闭症、发展迟缓以及其他显著障碍等12类。

1978年在英国沃纳克报告(Warnork Report)中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简称SEN)。1981年英国的教育法案废止了关于障碍儿童的11种分类,将那些有学习困难的学生统称为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认为:如果一个儿童具有学习困难,而该困难需给予特殊教育条件才能克服的,则该儿童就具有特殊教育需要。而学习困难是指具备下列三项之一的学生:

1)相比同龄的大多数儿童来说有明显更大的困难(2)具有某种障碍,妨碍或干扰其像地方学区学校中其他同龄儿童一样使用教育资源;

35岁以下符合条件(1),或者5岁以上符合条件(2),或者那些如果不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就会如此的学生。

二、问题儿童

(一)学习障碍儿童( Learn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二)社会行为障碍儿童(Social Behavior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三)情绪障碍儿童( Emotionally Disordered Children)

(四)自闭症( Autism)

(五)孤儿和寄养儿童

三、超常儿童

也称资质优异儿童或天才儿童,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有高于常人的智商,有较高的领悟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或某一方面的特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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