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 水 市 教 育 局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丽发改费管〔2013〕51号 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 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的健 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 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 〔2012〕36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幼儿园服 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 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 文件 -2- 取的费用。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 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 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包括被褥费(新入园幼 儿)、春秋游门票和交通费、手工材料费、体检费、伙食费。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管费项目外,各类幼儿园不得自行增 加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体检项目按《浙江省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制度》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向幼儿提供免费体检 的,不再收取体检费。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 范围的,幼儿园也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的制定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标准(伙食费除外)由同级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非营利性原则, 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其他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制定服务性 收费和代管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 行。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 成本合理确定,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与监督 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 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幼儿园不得从中营利,每 学期末结算一次,多退少不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 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资金;严禁强制或 - 3 - 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幼儿园和教师在为幼儿(家长)服务、 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 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幼儿(家长)。幼儿园的服 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主动 向社会公开。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 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县(市、区)在贯彻《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同时,应结合本通知规定要求,规范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 管费管理,切实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 号)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3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发